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32號原告 趙武慶 被告 蕭皓丞
蔡宗憲 鄭國祥 陳亭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原訴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張淵森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