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1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甘明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甘明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甘明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於民國99年6月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107年11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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