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15號原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楊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儀采 被告 江羅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新台幣50,500元。該項裁定已於
107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0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6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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