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39號原告丁○○輔佐人癸○○
乙○○原告戊○○
號壬○○庚○○己○○辛○○○丙○○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補正下列理由欄二所述事項。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租佃爭議關係起訴,並未陳述其請求本院為如何判決事項之聲明,就此部分自屬於法不合,惟核其性質尚屬得以補正,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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