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380號

原告 廖育暐

訴訟代理人 廖豐年

被告 張文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時,當庭裁定限原告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可參,是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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