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21號
原告 陳純玉
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