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19號

原告 蘇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順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顏珊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