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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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10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可轉換定期存單」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可轉讓定期存款存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