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4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何玉春華達成企業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即反訴被告)鴻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本訴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786,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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