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229號債權人 楊勝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畇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畇升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請求之原因事實欄未載明,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9月21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109年9月24日民事補正狀仍未具體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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