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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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一、台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等因與博欽法律事務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續行訴訟再審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785號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聲請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玉麟 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博欽法律事務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續行訴訟再審事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八五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其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瑜娟法官王本源法官高榮宏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