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高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慶蒼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