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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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4號原告小日光合設計美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駿棋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 律師
李冠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尉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家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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