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4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保固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靖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傅文虹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11」最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隱藏)
二、聲請人應提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社區管理費存證信函之回執由相對人本人簽收之記錄到院。
三、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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