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01號債權人峰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肅芬 債務人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及相關釋明(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