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杜羿瑩被告杜佳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羿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杜羿瑩因被告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按址飭警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且依具保人杜羿瑩之住居地址通知,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紙、送達證書3紙、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從而,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