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74號
原 告 張昀晴
被 告 賴德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於小額程序依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
2月18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已
於110年2月25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此有
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等件足憑,依前揭說明,本
件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