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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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62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梅吉忠
        曹逸晉
被   告   吳平照
兼訴訟代理人  吳太山
被   告   吳宜錚
        吳芸錚
        楊玉玲
        蘇鶯華
        吳睿騏
        吳玉霞
        吳秀鈺
兼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吳珮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
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遺產欄關於「1179之1地號面積728平方公
尺」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號土
地面積728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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