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 鄭博文 法定代理人 鄭佳益 兼原告 陳宜伶 被告 黃仁佑 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簡上字第15號),經原告鄭博文及陳宜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姚銘鴻
法官呂美玲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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