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9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世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乙○○選任辯護人 鐘炯錺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房阿生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檢察官應於收受裁定後貳拾日內補正被告犯罪之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理由
一、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檢察官以被告乙○○、甲○○等2人,均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之罪嫌,提起公訴,並提出被告等2人之供述、證人丙○○之證述:被查獲傾倒之廢棄物係由丹泥藝術蛋糕有限公司(下稱丹泥公司)產出,而丹泥公司產出之廢棄物,係由被告乙○○、甲○○之世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源公司)承攬清理等語,及世源公司向丹泥公司請款之請款單、世源公司開具給丹泥公司之清潔服務費之統一發票單、新竹縣環保局偵辦過程紀錄、事業之廢棄物清理流向圖及基本資料表、新竹縣環境保護局93年7月26日環業字第0930012839號函、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環境稽查工作紀錄、信鼎環保技術公司后里垃圾資源回收廠執行機關所垃圾焚化廠受託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機具進廠確認單、優加綠環境保護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事業廢棄物清理紀錄遞送聯單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建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飛瑞股份有限公司、敏盛綜合醫院等與世源公司簽立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新竹縣○○鄉○○段地號第758號土地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新竹縣○○鄉○○段地號第758號土地93年6月遭非法棄置清理計劃、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93年9月9日東地所測世第0000000000號函、 陳儉 戶籍謄本等為證明之方法。
三、惟查:
(一)被查獲傾倒之廢棄物係受被告等2人親自或委託他人清除處理,尚有未明;且依偵查卷內有關之證物、照片,均未發現丹泥公司所產出之廢棄物照片或證物;又被告乙○○係何時擔任公司負責人、被告甲○○負責之業務是否與本案有關?再93年5月14日凌晨0時許,所查獲之丹泥公司出貨及訂貨明細表,是否委託世源公司處理之一般廢棄物?此等與案情重要之點,均付之闕如。
(二)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規定處罰之要件為「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顯見須有「致污染環境」之結果,始得予以處罰。而前述公訴人所提之證據中,尚無法證明該次被查獲之廢棄物有無污染環境,足見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職是,如何據以認定被告等2人未依規定處理廢棄物而致污染環境?凡此諸點,均有未明,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