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麗卿選任辯護人張宗存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907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9月27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
法官楊萬益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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