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4174號債權人 金重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沈義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依提出之匯款申請書所示,其收款人均為台灣泰瑞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明確敘明本件借款人究為何人)。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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