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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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24號
原 告 邱奕舜
被 告 黃美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設於基隆市安樂區,有被告之戶籍資料
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頁),又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
還代為清償債務之不當得利事件,兩造並未約定清償地,則
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移轉至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洪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