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001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被告 蔡永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