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15號原告 葉晶玲 被告 詹禕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原易字第12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有為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1218號起訴書所載之傷害犯行,爰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萬35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否認上開犯行。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原易字第120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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