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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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曾 美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官佳慧┌──────────────────────────────────────────┐│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陳德原 │嘉義縣溪口│106年9月15日│24,690元│FA959559│受款人:曾││││鄉農會││││美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