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28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丁○
丙○○○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被告戊○○
甲○○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洪聖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