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84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肆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肆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三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麗霞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8443號)緣相對人乙○○因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迄今共積欠款項266873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20/14.235計算之利息,此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第三項足稽故一併請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附表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118632││04月25日││點二三五│││元││起│││├──┼───┼─────┼──────┼──────┼───────┤│2│新臺幣│乙○○│自民國09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17621││04月25日│││││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