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4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瓊元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育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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