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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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021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上列聲明人甲○○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屏東市○○路○○○巷○○號)於民國97年4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於97年7月8日呈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並聲明限定繼承,嗣經該院以無管轄權而依職權移轉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家事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葉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