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03號上訴人特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公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毅典國際有限公司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80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特圓有限公司、公興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價)額分為新台幣604,572元、117,859元,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15元、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