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驗餘淨重零點零陸柒參公克)及其分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二級毒品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7月25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12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顆粒0.5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5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執行觀察勒戒之必要,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12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堪以認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顆粒0.5顆,經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電子天秤法檢驗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鑑驗結果,確定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淨重0.1199克,取樣0.0526克(已鑑析用罄),所餘淨重0.0673克及分裝袋等情,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6年9月30日憲直刑鑑字第0970001422號鑑定書為憑,足徵前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MDMA,自屬違禁物。復鑑定機關鑑驗毒品秤重主要係以傾倒,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刮取之方式,儘可能將原送驗包裝袋內毒品與包裝袋分離後各別秤重,所得毒品重量稱為淨重,包裝袋重量則以空包裝重稱之,然無論依上述何種方式分離,原送驗包裝袋內均仍會有微量毒品成分殘留等情,此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0號函文可參,足認前開包裝袋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取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