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號丙○○○被上訴人即被告壬○○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乙○○
3樓(另案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丁○○癸○○辛○○
號己○○庚○○戊○○子○○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9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