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小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21號
原   告 詠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麟
被   告 光合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昭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貨款新臺幣6萬7,515
元等語,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余昭慶就其是否有法定代理權
一事,現由余昭慶與被告間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民事事
件,於本院另案以107年度訴字第645號審理中,則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之民事訴訟裁判,就被告有無經合法代
理而得裁判,悉以上述判決結果為據,本院認在上開訴訟確
定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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