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5號原告尚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臺灣味便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祥
4被告巧玲便當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4被告陳明祥即鴻福團膳實業社
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未據合法送達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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