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2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 律師
蘇夏曦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仟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予限制出境。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在案。
三、綜合全案情形,認被告之羈押可以具保,併限制出境代之,爰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壹仟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併諭知被告限制出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