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英豪上列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英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英豪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361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詳如附表編號1暨卷附之該判決)。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詳如附表編號2暨卷附之該判決)。
三、上開各案件業經本院審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421號卷附之上開各判決無誤。
四、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法酌定本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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