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5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高瑞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捌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其中㈡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八計算之利息,其中㈢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陸仟伍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