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6號聲請人 翁源甫 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翁源甫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翁源甫前經鈞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1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1號聲請免責事件全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且確定在案,是其本件聲請復權,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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