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3號
原 告 盧嘉亨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