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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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 白光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綱崇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坐落臺東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地號依關山地政複丈成果圖所示,起訴狀誤載為「關山段」)面積約120平方公尺乘以上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770元/平方公尺核定為92,400元(計算式:120770=92,4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補正上開溪埔段541、551、59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到院,以利本訴進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