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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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106號
原 告 聯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英
原 告 聯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耀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承恩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聯復建設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0,396,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20元,原告聯統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4,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
0元,原告吳耀欽部分為5,7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20
元,因其中4,600,000元為原告聯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聯
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負擔部分,另5,796,000元部分為原
告聯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吳耀欽應連帶負擔部分,因而,
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原告聯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聯統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補費46,540元、原告聯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吳耀欽應補費5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