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109號
原   告 佳統科技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立翔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
  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中一被告,僅於起訴狀記載「持有支票票
  據號碼AJ0000000號」之人,未載姓名及住居所;是依起訴
  狀所載此被告姓名及住居所均不明,致無法送達文書。是原
  告所為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嗣經本院
  106年1月24日裁定命原告補正,原告僅具狀該被告姓名為
  「 王國憲 」,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警員拒絕提供年籍,然
  查經本院依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結果全省同名有40多人
  ,而原告亦未陳報該人涉及何刑事偵查案件,故依上開原告
  補正陳報之資料,尚無法特定該持票據之被告真實年籍及住
  居所;另一被告雖載姓名「 林益全 」,地址「嘉市○○路
  ○○○號」,然查嘉義市○○○路名,且依依戶役政電子閘門
  系統查詢結果,亦無「林益全」之人設籍嘉義市,復依卷內
  原告提出林益全出具之收據,其上雖有填載身份證字號「
  Z000000000」,然依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結果,該身份
  證字號屬錯誤不存在,故本件被告2人真正姓名、年籍資料
  及住居所均不明,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21條第1項,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補正被告2人
  之真正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最新之第一類戶
  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6款、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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