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49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黃盈誠 債務人 林淡渶 債務人 陳蔚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淡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仟玖佰貳拾元,及其中肆仟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淡渶及債務人陳蔚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柒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