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佘建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HempOil」壹瓶(淨重 陸佰 貳拾壹點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佘建勳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43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HempOil」1瓶,係屬違禁物,爰聲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HempOil」1瓶,淨重621.1公克,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5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501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又依鑑驗實務,大麻與其所混合之油類顯然無法完全析離;再被告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亦有該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4367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則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HempOil」1瓶,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