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交簡字第1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交簡字第13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撤緩偵字第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金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松股
99年度撤緩偵字第304號被告甲○○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縣玉井鄉○○村○○街39巷6
號居臺中縣龍井鄉○○村○○○街5巷5
號2樓送達地臺中市○○路21之9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自民國98年5月28日15、16時許起至17時許止,在臺中市○○○路452號之工地內,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於同日19時30分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沿臺中市○○○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9時48分許,行經五權西路2段300號前時,因酒後注意力無法集中而與同方向由乙○○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經警到場處理且對甲○○為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68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乙○○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酒精濃度測試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及照片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檢察官謝耀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贊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