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97年8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5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93年2月6日以91年信審字第232號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又經同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2號裁定應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犯2次搶奪、竊盜等罪,經本院於93年7月22日以93年度訴字第59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
3月、8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揭4罪所減得及所處之刑又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5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又因犯贓物罪,經本院於97年10月31日以97年度簡字第793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2罪刑經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7年8月1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8年6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6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5月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889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