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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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育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916、39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育銘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毒偵字第3916、391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月11日確定,緩起訴期間2年,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因沾有微量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廷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鑑定結果毒品鑑定書扣押物品目錄表1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1277卷第71頁)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1277卷第19頁)2.臺北地檢署110年度藍字第608號扣押物品清單(同上卷第69頁)2吸食器具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1936卷第77頁)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1936卷第23頁)2.臺北地檢署110年度藍字871號扣押物品清單(同上卷第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