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7號原告 歐庭嘉 被告 張永瑞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 律師
羅謙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18日1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