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1號原告 馬暄貽 被告 林雅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6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法官朱家翔法官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魏瑜瑩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